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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北京市居住证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时间:2021-06-11 15:08来源:未知 字体大小:【

看病就医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费神又费力的事儿,有了医保,便能够极大的缓解病人及家属的压力。对于医保报销及其相关政策您又了解多少呢?希望本周的一周政策问答能够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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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北京市居住证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咨询: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能否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

  解答: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咨询具体办理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

2

一老一小保险的定点医院如何修改?

咨询:

一老一小保险中选择的定点医院如何修改?

  解答:

  如果属于“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

3

如何正确进行工伤报销?

咨询:

职工发生工伤时至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这期间的医药费职工用自己的医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了,导致这段时间的自付的医药费无法使用工伤保险报销,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改成工伤保险报销?

  解答: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有关规定:“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单位参保的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的工伤医疗费,未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全额垫付,而是按照医疗保险进行即时结算的,我们建议自行和医疗机构协商,进行退费;否则,其所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报销规定,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受理其费用报销。

(市人力社保局)

4

慢性病如何报销?

咨询:

我是北京某国企的一名职工,公司地点在外省河北省迁安市,户口也属于外省,单位给我们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北京的。我本人是一名慢性病患者,需要长期吃药,想咨询一下北京市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有补助?

  解答: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具体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事宜您可向单位进行咨询。

(市人力社保局)

5

投靠子女的老人如落户北京,医保是否可以办理?

咨询:

我的户口目前在北京,老人符合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条件。如果老人户口成功落户北京,是否可以办理正常的医保手续?

  解答:

  如果老人户口进京时属于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如果老人符合上述规定,可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咨询具体办理参保手续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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