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扩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
2、经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不含室内装修)自住住房;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还本付息;
4、职工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