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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27 发布时间:2021-09-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自行在职公积金提取

(1) 购买、建造、翻新或翻新自住住宅;

(二)归还产权拥有的房屋贷款本息;

(三)在出租屋自营就业;

  (四)退休或退休(退休);

(五)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六)登记在册职工与其在本市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连续5年未再就业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未在本市登记的职工在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录用的;

(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九)出国旅游、定居的可申请在职公积金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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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买房在职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 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据。

其中,在浙江省购买商品房,客户可提供普通缴费收据(加盖开发商印章)或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发票)提取公积金。购买浙江省以外的营业用房,客户可凭收据或发票加盖地税监管印章(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发票)提取公积金。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带有房产税监管印章的收据,只能提供一般付款收据(带有开发商印章),由受理网业务主管核实。

(2)购买二手房(证券房):房屋转让合同; 纳税证明。

(3) 购买公共住房:  公共住房销售合同; 购房发票或统一开票收据。

(4)搬迁房屋(延期): 搬迁协议(延期);  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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